档案开放服务指南 |
2017/9/30 9:17:10 |
一、事项名称
档案开放 二、办理依据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正)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3.《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www.688365.com(www.688365.com北京路31号)。 四、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五、申请材料 单位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www.688365.com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www.688365.com。 (二)电话咨询:0539-8729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