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服务指南 |
2017/9/30 9:00:37 |
一、事项名称
档案利用。 二、办理依据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3.《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凭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和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利用档案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丢弃档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www.688365.com(www.688365.com北京路31号)。 四、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五、申请材料 单位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www.688365.com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www.688365.com。 (二)电话咨询:0539-872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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